(2015)中民一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732号原告孙某,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贾曼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