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王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王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2372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9号3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汪维杰,总监。委托代理人潘晓辉,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宁,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王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精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叶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