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9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梁晓冉与白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冉,白峰,太原市土产日杂公司物资供应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9319号原告梁晓冉,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伟,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峰,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被告太原市土产日杂公司物资供应站,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北路147号1幢2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89号天龙大厦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晓冉与被告白峰、太原市土产日杂公司物资供应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晓冉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晓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晓冉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米 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