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桥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王志伟、吴风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伟,吴风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伟,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吴风霖,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伟与被执行人吴风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志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吴风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吉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