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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广达利贸易有限公司、冼健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广达利贸易有限公司,冼健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448-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广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住佛山市禅城区兆祥路105号三层314之一。被执行人冼健威,男,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根据作出的(2014)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89、58、5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属被执行人冼健威所有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本案全部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冼健威所有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张娃雯执行员 杨洁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伟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