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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诉保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许燕、张燕飞与张军、李林林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燕,张燕飞,张军,李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诉保字第00013—1号原告:许燕,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张燕飞,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军,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李林林,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燕、张燕飞与被告张军、李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蒙诉保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申请对被告的房屋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军、李林林所有的位于蒙城县的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张燕飞提供担保的位于蒙城县房屋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薛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