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秀林与何兴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30-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林,女,1951年6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兴汉,男,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秀林申请执行何兴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013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兴汉向申请人李秀林偿还欠款11.2万元及诉讼费1270元,合计11.327万。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住房、公司股权及车辆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仅有银行存款3770元,本院予以扣划。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申请人偿还欠款3万元,本院通过扣划向申请人支付3420元,合计支付33420元,本案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何兴汉负担。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履行剩余款项的能力,尚差79850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0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房玉明审判员 王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