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文威与王洪振、任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威,王洪振,任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千执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胡文威,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西宁街12栋18号。被执行人:王洪振,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罗家村2组2号。被执行人:任桂珍,女,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罗家村2组2号。本院在执行(2015)鞍千执字第187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洪振、任桂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5)鞍千千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孙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