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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千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文威与王洪振、任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威,王洪振,任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千执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胡文威,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西宁街12栋18号。被执行人:王洪振,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罗家村2组2号。被执行人:任桂珍,女,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罗家村2组2号。本院在执行(2015)鞍千执字第187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洪振、任桂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5)鞍千千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孙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