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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达县大唐运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县大唐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202号原告达县大唐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波,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县大唐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县大唐运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县大唐运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县大唐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达县大唐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惠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