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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丹茜与赵保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丹茜,赵保峰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821号原告赵丹茜,女,2013年1月1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岳蕾,女,1995年5月22日出生,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王文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赵保峰,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保锦,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了原告赵丹茜与被告赵保峰抚养费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赵丹茜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丹茜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丹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丹茜负担。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卫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