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崔永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崔永祥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64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5680896-6。负责人:吴在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国,该公司员工。被告:崔永祥,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崔永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现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