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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罗明胜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胜,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583号原告罗明胜,男,汉族,1953年6月14日生,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设村124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7469-1。法定代表人郑志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罗明胜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罗明胜承担。审判员 曾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