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白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772号原告白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白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白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 王 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