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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白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772号原告白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白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白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 王 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