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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高执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朝辉与被执行人威海城郊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朝辉,威海市城郊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高执字第487-1号申请执行人:邹朝辉。被执行人:威海市城郊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延兵。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高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威海市城郊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262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滋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