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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申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长汀县达盛纸板制造有限公司与长汀县利丰泰彩印有限公司、俞南京、戴金腾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戴金腾,长汀县达盛纸板制造有限公司,长汀县利丰泰彩印有限公司,俞南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申字第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金腾,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戴求忠,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汀县达盛纸板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玉,经理。一审被告长汀县利丰泰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南京,经理。一审被告俞南京,住长汀县。再审申请人戴金腾因与被申请人长汀县达盛纸板制造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长汀县利丰泰彩印有限公司、俞南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岩民终字第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戴金腾以其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戴金腾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金腾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志  炜审判员 谢    勇审判员 童  寿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静鹤(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