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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伍执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文祥与王道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祥,王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伍执字第0076-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祥,农民。被执行人王道红,居民。申请执行人陈文祥与被执行人王道红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亭伍民初字第041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被告王道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文祥人民币11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期间及标准:其中10万元从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1400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文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依法减半收取1290元,保全费1090元,合计2380元,由被告王道红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道红未能按期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文祥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4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610元,合计人民币11561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王道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道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申请人陈文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伍执字第007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明审 判 员  陈永胜代理审判员  陈艳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刁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