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特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龚琪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郧西民特字第00013号申请人龚琪,生于2000年12月21日,居民。指定代理人杜春秀,居民。申请人龚琪申请宣告马顺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马顺爱,女,生于1976年4月1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羊尾镇胡家湾村6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马顺爱于2005年9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10年。2015年6月12日龚琪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马顺爱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6月15日发出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马顺爱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马顺爱自2005年9月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十年,故申请人龚琪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马顺爱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马顺爱失踪。二、指定杜春秀为失踪人马顺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贵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