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袁永川与陈楠身体权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永川,陈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019-1号申请执行人袁永川,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楠,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1017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楠银行存款80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