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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娄梦男与孟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145号原告:娄梦男,女,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孟波,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单位负责人:孙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杰,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负责人:李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娄梦男与被告孟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梦男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梦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梦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娄梦男负担。审判员  李松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