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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公司与顾红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公司,顾红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7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新区。负责人郑进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顾红曾,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顾红曾信用卡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商初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顾红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商初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