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旭清与潘有为、张美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旭清,潘有为,张美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赵旭清。被执行人潘有为。被执行人张美苏。申请执行人赵旭清与被执行人潘有为、张美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金东商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85000元、违约金1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动态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有为的车辆。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来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