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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洪才犯拐卖妇女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洪才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478号罪犯叶洪才,男,1951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遵义监狱一监区服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6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复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叶洪才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0月、2011年3月、2013年3月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五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洪才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罪犯考评等级评定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表扬通知书、奖励通知书、审批表及罪犯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叶洪才在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后已实际服刑十三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洪才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兴林审 判 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