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叶大芳与毛国平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大芳,毛国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000号原告叶大芳,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被告毛国平,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案在审理原告叶大芳诉被告毛国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大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大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进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