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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荆某某。本院受理李某某申请执行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白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荆某某所有的位于白银区东山路316号(09)1幢2-202号房屋50%的产权过户至申请人李某某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小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浩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