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荆某某。本院受理李某某申请执行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白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荆某某所有的位于白银区东山路316号(09)1幢2-202号房屋50%的产权过户至申请人李某某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小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浩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