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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毛成效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珠海市坚力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485号原告毛成效,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代表人廖文远。被告珠海市坚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骆志良,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辉,男,汉族,1976年9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成效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被告珠海市坚力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成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成效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成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毛成效负担。审判员  谢伟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颖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