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06号李春妹与赵子财离婚纠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06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永泉,湖南超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赵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祁阳县晒北滩瑶族乡三叉岭村2组。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因被告的住所地不在本院的辖区,本案依法应移送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剑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小华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法律条文的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