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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789号原告吴某。被告肖某甲。原告吴某诉被告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肖某乙。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自2012年7、8月起,原被告因被告不顾家庭、迷恋博彩直至举债购买彩票而发生矛盾,严重伤害了双方间原本就非常薄弱的夫妻感情。2013年9月,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并给予了被告改正的机会,但被告不仅未能有所收敛,反而更加变本加厉。2014年4月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便离家外���搬至大丰市金宇景苑C区12号,与原告分居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肖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半承担直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另案处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肖某甲辩称,我现在住在我父母给我买的房子里,所以不是离家出走,以前是买过彩票,但因为这个问题吵架后,就没买过。我希望和原告单独居住,不要和父母一起,但原告不同意,我承认我们之间有问题,但双方都有责任。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肖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但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购买彩票��原因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3年9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调解和好。但其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于2014年4、5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法定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的婚姻基础及婚初感情较好。婚后原、被告双方因被告购买彩票等原因发生争执,双方之间缺乏沟通与理解,致夫妻矛盾不能及时化解。今后只要双方遇到问题时多协商,多加强沟通,积极改正自身的错误,珍惜原有的感情,并多为儿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夫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综合分析原、被告夫妻生活状况,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肖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婧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