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叙永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蓉诉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蓉,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胡蓉,女,生于1964年12月9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委托代理人汪成进,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江门镇九江新区江门镇人民政府内。法定代表人陈立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炯,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蓉诉被告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被告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胡蓉承担。审 判 长  李相军代理审判员  吴少均人民陪审员  龚桂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