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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辖终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楼超峰与叶良俊、杜意理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良俊,杜意理,楼超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辖终字第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良俊。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超峰。上诉人叶良俊、杜意理因与被上诉人楼超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枫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该案移送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侵权纠纷,没有事实根据,从现有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被上诉人就诊疾病与上诉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应予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发生在诸暨市,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冯 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寿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