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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温州裕顺纸业有限公司与杨亦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裕顺纸业有限公司,杨亦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216号原告:温州裕顺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棉。委托代理人:林华钟。被告:杨亦施。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裕顺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亦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州裕顺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26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立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其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