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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郭志强与苏金胜、韦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强,苏金胜,韦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18号原告郭志强。被告苏金胜。被告韦秀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强诉被告苏金胜、韦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志强撤回对被告苏金胜、韦秀花的起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原告预交1050元),减半交纳603元,由原告郭志强负担。审 判 长  卢东明审 判 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童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