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五终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大连红核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邓丕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丕建,大连红核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丕建,原大连红核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红核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127号。法定代表人:隋文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绍利,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邓丕建与原审原告大连红核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邓丕建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民初字第3367号并案3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邓丕建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丕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守众审理员富喜胜审判员 曾国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