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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吴天兵与甘肃高台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天兵,高台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吴天兵,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高台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天兵与被执行人甘肃高台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高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6日以高劳人仲字(2015)第16号仲裁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甘肃高台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天兵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82000元。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吴天兵申请本院强制执行,9月14日下午被执行人甘肃高台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将案件款82000元全额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天兵,随后申请执行人吴天兵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的申请,至此,本案案件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劳人仲字(2015)第1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永生审 判 员  夏玉雷代理审判员  孔瑞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