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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3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爱琴与陈笑莲、陈江潮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琴,陈笑莲,陈江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486-1号申请执行人刘爱琴,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笑莲,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江潮,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刘爱琴与被执行人陈笑莲、陈江潮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陈笑莲、陈江潮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执行人陈笑莲、陈江潮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陈笑莲、陈江潮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陈笑莲、陈江潮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万驰(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