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赤壁民初第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民初第473-1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明山,天诚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高公司)。法定代表人付高权,博高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诚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07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清华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徐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