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宫振全与华平、宫美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振全,华平,宫美娟,青岛华平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832号原告宫振全。被告华平。被告宫美娟。被告青岛华平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平,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宫振全与被告青岛华平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平、宫美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振全撤回对被告华平、宫美娟的起诉。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