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欧某甲、王某与欧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甲,王某,欧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49号原告:欧某甲,男,1954年6月1日生,汉族,住淮北市杜集区。原告:王某,女,1955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欧某乙,男,1979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欧某甲、王某与被告欧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由本院审判员吴秀丽独任审判,于2015年0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甲、王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出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欧某甲、王某承担。审判员 吴秀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