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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执字第6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洪磊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628-5号申请执行人:张洪磊,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中建大厦117楼1706A室。法定代表人杨俊山。被执行人:杨吉祥,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俊山,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龙山,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东山,男,汉族。被执行人:姜兴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吴金泉,男,汉族。被执行人:肖恒琦,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洪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吉祥、杨俊山、杨龙山、杨东山、姜兴东、吴金泉、肖恒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6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洪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作出了(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67、3068-6号《民事裁定书》,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如下财产及权益:1、杨吉祥、杨俊山、杨龙山、杨东山、姜兴东、吴金泉、肖恒琦所持深圳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2、姜兴东房地产。3、杨东山房地产。4、被执行人杨龙山房地产。5、吴金泉地产权。6、肖恒琦房地产权。现查封期限将届满,而案件正在再审(执行中止)程序,需继续查封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杨吉祥、杨俊山、杨龙山、杨东山、姜兴东、吴金泉、肖恒琦所持深圳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查封期限三年:从2015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止。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姜兴东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三年:从2015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5日止。三、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杨东山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三年:从2015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5日止。四、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杨龙山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五、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吴金泉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三年:从2015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止。六、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肖恒琦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三年:从2015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止。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期间,不准转让、抵押、租赁、赠与,及其它方式进行处分。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陈立灿审判员 李国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俊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