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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梁莹与董春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莹,董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梁莹,居民。被执行人董春涛,农民。申请执行人梁莹与被执行人董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0000元、案件受理费185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50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春涛履行执行款20000元后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因故死亡,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8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