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梁莹与董春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莹,董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梁莹,居民。被执行人董春涛,农民。申请执行人梁莹与被执行人董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0000元、案件受理费185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50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春涛履行执行款20000元后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因故死亡,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8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