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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小军其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金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64-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中位,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小军。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持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平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小军外出务工,地址不详。目前尚无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平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