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法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广西防港物流有限公司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法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防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有清,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世新,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文彬,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防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穗中法民破字第1号-1民事裁定,裁定受理了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海商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傅晓明审判员蒋有益代理审判员谢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朱世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