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宁中立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丽春、吴陈涛与顾国英、吴世武民间借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宁中立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春。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陈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国英。原审被告:吴世武。上诉人陈丽春、吴陈涛与被上诉人顾国英、原审被告吴世武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山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丽春、吴陈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丽春、吴陈涛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涂海兰审判员侯欣芳代理审判员李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余慧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