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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青岛海立达冲压件有限公司与青岛鑫三元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海立达冲压件有限公司,青岛鑫三元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89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立达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青威路1626号。组织机构代码67178378-X。法定代表人刘国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鑫三元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杰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利达冲压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鑫三元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洪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