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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654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何花,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以与被告姚某就离婚的相关事宜已达成协议并办理了离婚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刘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