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中刑执字第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盼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盼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执字第0870号罪犯刘盼,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11年1月17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沛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有悔改表现,2013年2月1日,经本院以(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8月18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刘盼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同改罪犯证词和罪犯个人计分考核台帐、改造小结、普法教育学习心得、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老病残犯认定表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审查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盼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3次。该犯患有癫痫,劳动、生活自理能力差,系病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同改罪犯证词、罪犯个人计分考核台帐、改造小结、普法教育学习心得、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老病残犯认定表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审查表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盼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因该犯系病犯,对其减刑幅度可以从宽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盼准予减刑十一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至2015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芳芳审 判 员  万 焱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卜云飞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