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房立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房立祥,周光辉,刘明军,刘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立咨,男,生于1964年10月04日,汉族,该行职工,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被执行人房立祥,男,生于1974年8月2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被执行人周光辉,女,生于1973年5月15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房立祥之妻),公民被执行人刘明军,男,生于1970年11月2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被执行人刘明友,男,生于1967年3月2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依据(2015)长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房立祥、周光辉、刘明军、刘明友给付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8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49558元。2015年6月25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153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1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