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聂树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聂树军,刘德峰,聂玉营,刘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行举,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聂树军,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刘德峰,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聂玉营,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刘秀峰,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聂树军、刘德峰、聂玉营、刘秀峰给付借款10万元,2015年04月14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864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8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