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黎逸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逸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2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黎逸城,身份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代理人:黄婷,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是上诉人母亲,住址与上诉人同。上诉人黎逸城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的(2015)穗海法立民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称:上诉人与被起诉人彭某、毛蔓菁之间系清算责任纠纷,而不是租赁合同纠纷,涉案《商铺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仅能约束合同主体上诉人与案外人广州汇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对作为合同的第三方的被起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系租赁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裁定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上诉人起诉提交的材料反映,上诉人与广州汇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因履行涉案《商铺租赁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依据该合同的仲裁条款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29日受理了上诉人的仲裁申请,于2014年9月11作出(2013)穗仲案字第177号裁决书,裁决双方按《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于2014年6月10日,广州汇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股东彭某、毛蔓菁分别以清算组负责人、成员的身份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提交广州汇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备案申请。同日,广州汇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股东彭某以清算组负责人的名义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提交广州汇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同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作出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对广州汇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核准注销登记。上诉人以广州汇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股东彭某、毛蔓菁在仲裁期间将该公司注销,具有明显的过错,导致其无法向广州汇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主张债权,严重损害其合法利益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广州汇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股东支付广州汇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所欠上诉人的商铺租金。根据上述仲裁的裁决,上诉人与广州汇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按���案《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广州汇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股东彭某、毛蔓菁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将该公司清算解散,涉案《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上的仲裁协议条款对广州汇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股东彭某、毛蔓菁具有约束力。上诉人应当按合同的仲裁协议条款向广州仲裁委员申请仲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丽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