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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7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梅宗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宗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7003号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89803-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北环二路东段*号御墅林枫*****号。法定代表人:周代文被告:梅宗彬,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宗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旷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