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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确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吴华振与宿辉申请确认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华振,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确字第19号申请人吴华振。被申请人宿辉。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申请人吴华振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华振与被申请人宿辉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经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房屋损坏赔偿款6356元,由申请人吴华振领取,被申请人宿辉同意;2、停业损失费1667元由申请人吴华振领取,被申请人宿辉同意;3、评估费用3000元整,因属申请人吴华振垫付,返还后由申请人吴华振领取。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连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