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确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吴华振与宿辉申请确认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华振,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确字第19号申请人吴华振。被申请人宿辉。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申请人吴华振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华振与被申请人宿辉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经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房屋损坏赔偿款6356元,由申请人吴华振领取,被申请人宿辉同意;2、停业损失费1667元由申请人吴华振领取,被申请人宿辉同意;3、评估费用3000元整,因属申请人吴华振垫付,返还后由申请人吴华振领取。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连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娟 百度搜索“”